2011年我国润滑油实际消费量710万吨,废润滑油量约有350万吨。按预测,废旧润滑油的年产出量还会攀升,2020年将超过美国。废旧润滑油的90—95%可回收加工再利用,且可反复再生利用。特别是其中70%可加工成润滑油基础油,对于原油提炼率较低的基础油生产,废旧润滑油的资源节约效果堪称显著。废旧润滑油的巨量性、“毒害”性及“资源”性,要求必须对其安全地回收处置,并高效地再生利用。
问题:第一,废油规范处置的比例低。如北京、上海等,获得环保资质的再生企业为数有限、处理能力低,且废油回收无保障,因此实际得到规范处置的数量很小(上海仅1%)。大量的废油或未经处理排放,或通过非法回收的地下“中转”,流至小炼油厂“翻新”成低等级再生油。
第二,不仅是随意排放,地下中转、加工过程中也在损害环境、隐患环生。“特殊危险”的废油,不具备专业防护措施的收运(尤其是私人个体回收),污染着途径水域土壤;地下加工中废油的堆放及残余物丢弃、气体排放。污染者土壤大气,威胁着操作人员的健康甚至生命。
第三,市场监管弱、执法不力。为数众多的小产废单位基本上是随意排废;废油的地下收运无序游走,非法、低级加工管理失控。国家出台过《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《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行为规范》,但因治理意识不强、地方保护及废油再生各环节的管理多头等因素,法律法规执行虚弱无力。
具体建议:首先,建设并规范废油回收体系,统筹布局并扶持设立废旧润滑油回收网点,配备专业储运能力,合理设计收、处价格机制,严格资质管理,使区域内废旧油集中安全地收运。应明确废油产出地的属地管理责任,严格设定废油跨地区转移的监管程序。应加强产废行业的源头管控,对废旧油产生的主要行业如车辆检修、船舶检修等,强化企业废旧油的产生统计及流向监管;加强对普通生产加工型企业的环保监察。
其次,扶持再生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。我国即使具有资质的废旧润滑油再生企业,其再生处理能力也较小(仅百吨千吨级,*企业已向十万吨级发展),处理的环保指标和产品附加值都较低。应采取措施促使企业向规模化发展。企业的规模化还需要稳定的废油原料供应,因此建立回收体系在当前是重中之重。
再次,运用行业标准和财税政策促行业发展。修订废油回收利用《技术导则》:要求废旧润滑油的回收再生,由产废企业自消化转为由专业企业进行;废油回收处置转向经营的许可,不仅要求环境指标还应要求再生工艺技术的先进性。借鉴发达国家经验,如在润滑油成品油环节增收“环保税”(将废油回收、处置及行业补贴的费用分摊至成品润滑油销售价格中),并设计返还政策等,鼓励、引导废油再生产业链的各环节自觉环保利废。